自費醫療項目
品項名稱 | 規格 / 數量 | 收費金額 | 備註 |
---|---|---|---|
一般診斷書 | 每份 | 120元 | 第二份起每份20元 |
各類英文診斷書 | 每份 | 250元 | |
病歷行政費 | 每份 | 200元 | 20張以內,第21張起每份5元 |
追加收據 | 每份 | 50元 | 第1份50元,第二份起20元 |
年度收據 | 每份 | 100元 | |
中文病歷摘要 | 每份 | 500元 | |
掛號費 | 每科 | 50元 | 一般民眾 |
掛號費 | 每科 | 25元 | 70歲以上民眾 |
掛號費 | 每科 | 0元免掛號費 | 持殘障手冊、福保身分者 |
*本表填報範圍以健保法第51條所列為主
一、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二、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三、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技術、變性手術。
四、成藥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。
五、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六、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,不在此限。
七、人體試驗。
八、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照護,不在此限。
九、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、病房費差額。
十、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。
十二、其他由保險人擬訂,經健保會審議,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。
一、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二、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三、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技術、變性手術。
四、成藥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。
五、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六、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,不在此限。
七、人體試驗。
八、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照護,不在此限。
九、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、病房費差額。
十、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。
十二、其他由保險人擬訂,經健保會審議,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。